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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滁州3家社会组织被处罚

2022-11-07 15:52:35    来源:凤凰网安徽


(资料图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至5月31日到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经查,以下3家社会团体存在连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的行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相关社会组织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自公告之日起,下列社会组织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一律作废,待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将印章和登记证书一律上缴到滁州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董如宝(3040126)、刘翔(3049390)。

来源:美好滁州

关键词: 社会组织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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