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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跳槽被索赔50万!芜湖一法院这么判!

2022-12-25 09:43:56    来源:凤凰网安徽

跳槽是常有之事

但是跳槽却要支付违约金,


(资料图)

这是为什么?

近日,芜湖市弋江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签约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法院认定曹某未经公司许可在其他平台演出违反了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判决网络主播曹某向芜湖某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曹某与芜湖某文化公司签订《主播签约协议》,约定曹某系文化公司的签约主播,且曹某只能在该公司所有或有权开播的平台担任主播,公司负责对曹某包装、推广宣传。曹某待遇由底薪、提成构成,具体构成及数额根据曹某每月表现确定。曹某未经公司允许到其他平台演绎,公司有权取消曹某主播资格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50万元。协议签订后,公司即对曹某进行包装、推广宣传,曹某因此获得一定量粉丝及打赏收入。

2022年2月,曹某以家中有事为由暂停直播。同年3月,公司发现曹某利用其账号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活动,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主播签约协议》,并要求曹某支付违约金50万元。曹某辩称,同意解除案涉《主播签约协议》,但认为其与公司系劳动关系,其无任何违约行为,不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审理认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主播签约协议》是文化公司鉴于曹某自身才艺,为实现双方共同发展、共同获益的目的而签订。曹某收入来源主要是直播平台粉丝的打赏,打赏所得由公司按照其与直播平台及曹某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曹某收入并非来源于公司。另曹某直播的地点、内容和具体时间均由其自行安排,公司不做强制要求,公司并不对其进行劳动管理,双方不存在人身上的隶属关系。由此,双方间应系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照《主播签约协议》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曹某跳槽至其他平台直播,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公司主张50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综合考量曹某收益情况、违约情形及公司预期利益等因素,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主播签约协议》、曹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曹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网络主播行业近年来发展迅猛,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亦存在许多乱象。网络直播违约事件频发的大环境下,网络主播应当提升自身法律素养,不能盲目签约,务必认真考虑自身的履行能力和承受能力,充分了解违约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直播平台和公司应当积极与旗下主播交流,对合同的细节进行完善和细化,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更重要的是,双方都要培养诚信意识,增强法律意识,共同促进文化娱乐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来源:弋江区法院

关键词: 主播签约协议 网络主播 文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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