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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商标权属案终审天丝获胜,“50年协议”不予采用

2021-01-08 15:55:23    来源:DOIT

两家外资企业华彬集团和天丝集团围绕红牛商标纠纷已持续几年。在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战”和“声明战”中,无论哪一方先“发难”都会引起对方的强烈反击。红牛商标是谁的?授权期限到底是20年还是50年?这些问题一直是双方诉讼中争论的焦点。

不过,一份最高院公布的终审判决书,让事态的发展豁然开朗起来。

01

最高院终审判决

红牛系列商标归属天丝

1月5日,泰国天丝集团发布消息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于2020年12月21日就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合资公司,由严彬实际控制,文中中国红牛、红牛公司亦指合资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集团) “红牛系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合资公司上诉,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5日做出的一审判决。

此前,合资公司曾就商标所有者权益及广告宣传费用向天丝集团发起诉讼,以反击天丝集团在2016年10月与合资公司商标许可协议到期后,针对合资公司发起的商标侵权诉讼。2019年11月25日北京高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合资公司请求确认“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以及要求天丝集团向其支付37.53亿元广告费的全部诉讼请求。合资公司不服,随后向最高院提出上诉。

最高院在终审判决再次明确了“红牛系列商标”权权属归天丝集团,值得注意的是,由于“50年协议”被认定真实性存疑而未被最高院采纳。天丝集团声明具体内容如下:

02

最高院认定50年协议真实性存疑

红牛公司回应已另案诉讼

1月6日午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红牛》上发布了一篇《中国红牛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回应上述最高院判决以及天丝的声明,并宣称天丝集团断章取义。

对于华彬方长篇大论的反驳声明,天丝则直接给出了干货满满的最高院终审判决书全文,让公众自行判断。

红牛公司声明中表示,一、二审判决并非双方法律关系的终局。在一审判决的错误基础上,二审法院仍然未能厘清天丝集团与红牛公司在缔约、合作过程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商标等权益关系。

简而言之,红牛公司认为,虽然终审判决已下,但最高院“还没有搞清楚状况”。是什么给了红牛公司挑战最高院判决的“勇气”?最高院的判决具体判决了哪些内容呢?

事实上,对于众多业内人士而言,红牛公司这场官司输了本就是意料之中的事,因为红牛商标的所有权一直都是天丝的。一切的关键,还在于红牛公司未来能否继续拿到使用权。而这一切都与所谓的“50年协议有关”。

梳理发现,“50年协议”,是在天丝和华彬方诉讼进展了2年多,在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营业期限届满后才突然出现的。据知情人士透,甚至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合资公司经营期限问题持续了近2年的仲裁中,直到贸仲做出合资期限已届满的裁定也从未被合资公司提出或提及。红牛公司在之后的诉讼中却再三提起,屡屡成为其背后的华彬集团要求继续经营红牛的 “救命稻草”。

与合资公司20年工商登记的期限不同,这个协议从未有过公开可查的相关行政机关的登记记录以及法院的实质性效力确定。华彬方在声明中表示,关于“50年协议”,已另案诉讼,目前正在审理。这也说明了其法律效力还未得到法院最终认可。

而在此次最高院的终审判决书中,明确写道“经查,红牛公司在一审和二审中提供了该协议书后又撤回,且一审和二审均未提供原件。本院认为,红牛公司未能提供协议书原件,即使有中国食品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出具的确认函,该协议书真实性仍然存疑,本院不予采纳。”显然,最高院已明确对“50年协议”做出了真实性存疑的判定。

最高院判决书截图

在最高院判定“50年协议”真实性存疑之后,或许所谓“另案”有关“50年协议”有效性的判定结果也在“意料之中”了。

03

既定事实

“苦情牌”于法无据

此次最高院的判决书全文共18页,信息量也是非常大,几乎对此前双方争论的大部分问题都做出了既定事实的认定。

例如,红牛公司在《声明》中仍坚持“红牛系列商标”为合资公司的资产;此外,红牛公司还表示,中国红牛是“红牛系列商标”的拓荒牛,从商标成功注册、维权保护、扫清隐患以及促进品牌价值增长付出了25年心血。

其实,这两点都是红牛公司长期坚持的观点——前者涉及到商标的法律合同依据,后者涉及到商标的情理贡献依据。

那么最高院是如何认定以及背后的依据是什么呢?

对于红牛公司主张享有商标权是否有合同依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以下简称《判决书》)中、最高院认为:“95年合资合同”约定,天丝公司以现金出资,按照现金所占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风险,并未将商标权作为出资;其次,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一般不涉及期限问题,而后者一般涉及,“95年合资合同”约定合资公司的期限为三十年,表明天丝集团对于商标等资产提供的是许可使用,而不是转让;再次,“95年合资合同”约定天丝集团除出资义务外,还需要提供一年广告费用并提供商标、配方和相关技术,因此保有对商标的控制权;最后,1996-2016年间,天丝集团和红牛公司曾签署多份合同确认天丝集团对商标的权属,相关合同均得到了充分有效地履行。

由此,最高院认定,红牛公司主张“95年合资合同”约定了商标归属于红牛公司,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而对于红牛公司主张享有或与天丝集团共同享有商标权是否有法律依据的问题,最高院认为: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的约定,设计商标、为商标注册提供帮助,均不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的法定要件。

本案中,天丝集团许可红牛公司使用“红牛系列商标”,借助其在国外近似商标及产品上形成的商誉,甚至还在红牛公司成立之初为其提供广告费用,因此天丝集团并非对“红牛系列商标”知名度提升没有付出;此外,红牛公司为产品宣传所进行的投入已经得到因商标使用以及同时伴随的技术许可获得了足够的回报。

介于此,最高院认定,红牛公司有关上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总而言之,最高院终审判决在法律层面上,有两个事实已基本敲定:一个是商标所有权毫无疑问归属天丝集团;第二个是天丝集团为红牛品牌在国内的知名度提升的贡献不容埋没,红牛公司也因商标使用获得了巨额收益,再来打“苦情牌”,大谈功劳和苦劳,就说不过去了。

但红牛公司仍然不满。

04

另起仲裁?

红牛公司声明删除之后又发布

值得注意的是,《声明》一文最早由红牛公司发表于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但发布后5分钟,该文章就被撤下。

耐人寻味的是,在官方微信公众号“撤稿”几小时后,红牛公司在其官网再次上线了《声明》文章,并追加了一条声明,内容为:

对于“95年合资合同”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解释之争议以及根据该两个条款而产生的系列红牛商标的所有权归属之争议,均应仅由华彬集团与泰国天丝通过国际仲裁解决,人民法院对此并无管辖权,应该以国际仲裁结果为准。

可以说,至少在商标权属问题上,红牛公司认为:高院说了不算,我们仲裁庭见。红牛公司对最高院的判决发起挑战。

但实际上,上一次华彬集团和天丝集团在泰国本土打官司,华彬也并没有如愿获胜。2019年9月,红牛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严彬在泰国败诉。这意味着,严彬在红牛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身份,在泰国不再合法。

那么,这一次“另辟蹊径”,迎接华彬集团和红牛公司的,又会是什么样的命运呢?

05

红牛公司停产

诚信管理体系证书被暂停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于上月发布的一封声明显示,由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决定暂停向其办颁发诚信管理体系证书。

此外,此前公开报道显示,天丝集团已经在全国一百余个地方开展了200多次针对合资公司违法产品的维权行动,并取得了各地行政执法机关的支持。2020年以来,华彬方的红牛产品因涉嫌商标侵权在全国多地被市场监管局下架。

一系列的“组合拳”之下,胜利的天平似乎向天丝集团倾斜。显然,红牛公司在国内市场维持多年的江湖地位,越来越岌岌可危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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